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方齡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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