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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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輝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陳明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2年度交簡字第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4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
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至8頁)。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且其前已有數次竊盜之前案紀錄(參前揭前案紀錄表),今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考量本件所竊取之電視機價值新臺幣6千元,並已交還予被害人,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至鉅;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警卷第2頁),及其和平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股
104年度偵字第28626號被告陳明輝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輝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
6月、3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0月7日9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聖僑資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放送局營業處
(下稱聖僑公司)展覽室內,見四下無人,即徒手竊取該處擺放之液晶電視1部,得手後,隨即騎乘其大嫂 阮洪維 所有借予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運該電視離去。嗣經聖僑公司企劃人員 傅琮貿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明輝經傳未到,惟其於警詢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傅琮貿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15張及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3年10月8日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王芸芷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