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八點八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3月21日起至民國92年9月2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