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朱嘉川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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