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債務人 李季靜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協商差距。
㈡、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直銷業務、親友接濟)等,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請一一列出各項支出每月費用為多少,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配偶同住,請說明如何與配偶分擔此筆費用。
㈤、聲請人應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103年
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自103年9月1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㈦、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家扶中心補助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㈨、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康健人壽保險證號碼:TWE0000000之保險契約書影本,並說明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至105年9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細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扶養2人,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及10
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