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債務人 張義明 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協商差距。
㈡、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得收入來源?如目前有工作收入,請提出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記到職日)及薪資證明與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若無固定工作收入,請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直銷業務、親友接濟等),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下所記載之各項費用相同,如有增減請再陳報之,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個人生活費用等支出單據、收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等),關於每月房屋貸款支出的部分請提出房貸契約相關資料及貸款繳納證明。
㈤、請提出載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他人共同居住,請說明租金如何分擔。
㈥、聲請人如有配偶,應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自103年10月19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家扶中心補助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至105年10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細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除業經聲請人提報之債權人,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補提該漏報之債權人(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有扶養1人,請提出扶養費支出單據,並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共同分攤扶養費用、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之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及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觀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然嗣後毀諾。請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協商結果分配表,同時說明毀諾時點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提出已履行協商條件及不可歸責之相關證明。
、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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