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何郁慧
       陳佑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被告何郁慧自民國一○五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被告陳佑旭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佑旭自民國104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26日
止在原告醫院住院治療,而被告何郁慧承諾就醫療費用願連帶負
責清償,詎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事
實,業據提出住院同意書、住院醫療費用繳費通知單影本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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