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杰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有被告禕峰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