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51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庭別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51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庭別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