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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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陳意如 債務人 戴玉春
董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