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炎山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柳炎山以駕駛自小貨車載送 蔓越莓 前往夜市販售為業,以駕駛自小貨車為其附隨業務。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夜間8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載送蔓越莓,沿臺中市○○區○○路2段由西向東直行,欲前往臺中港夜市販售蔓越莓,於同日夜間8時25分許,行經大智路2段與與港埠路2段之交岔路口時,前方交通號誌為紅燈,被告本應遵守交通號誌管制,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視距良好、號誌動作正常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停等紅燈,繼續向前欲穿越該路口。適有告訴人 周祐任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被告同向之右前方機車道,暫停等紅燈,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右前車頭,撞及告訴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尾,致使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損傷後之蜘蛛網膜下出血、胸壁挫傷、肝裂傷併腹內出血及右眼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柳炎山業於104年11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之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