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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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60號受罰人 王志榮 上列受罰人因宇阡不銹鋼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且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榮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王志榮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於有限公司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查宇阡不銹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1月20日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於104年1月22日准予解散登記,復於104年2月15日經全體股東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並自
104年2月16日就任,受罰人於104年2月16日出具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即已就任;受罰人遲至104年11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此有受罰人於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32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有本院104年11月25日收件章戳)、臺中市政府104年1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36290號函、宇阡不銹鋼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股東名單)、104年2月15日股東同意書、
104年2月16日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104年2月18日股東常會決議錄、登報之報紙等附於該件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卷審閱無誤,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就任時已逾15日內聲報之期限已久,且自就任起迄今亦已逾
6個月內完結清算之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依次裁罰如
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4項、第8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嘉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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