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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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