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余婷玉
代 理 人  姜俐玲 律師
相 對 人  廖泰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
度板簡調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號),前經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
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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