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又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