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智瑋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瑋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1
1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