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馬嘉蓉
馬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麗明 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