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楊文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林青慧 律師被告幸福城堡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王惠芸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合夥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出資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08,750元,聲明第2項之經濟目的因與第1項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4,30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