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陳顯冠 被告 黃清夫
黃徐玉英 原告因與被告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1,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