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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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所涉犯之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易字第624號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通知被告及具保人,被告竟逃匿而未到案執行(94年執字第9795號),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