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白岳軒 訴訟代理人 白昔周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7日具狀提起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繹如齊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之會員權所占比例。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