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台南縣○○鄉○○段○○○○○號土地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縣○○鄉○○段○○○○○號土地」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