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八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昇益交通有限公司右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營字第裁八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收受裁決書,有裁決書寄送回執聯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有本件聲明異議狀上收文章戳日期存卷可按,已逾二十日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律程序,復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瑋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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