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03號聲請人 李心亮 (即美商宇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商宇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為同法第38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美商宇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前年度之營業稅留抵稅額尚待國稅局查核確認,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5月3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1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6年5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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