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