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景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一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