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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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九月五日間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