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邱士然 債務人 蔡家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