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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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愛柏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