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相 對 人 全膠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
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10條,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租金及返還所有物,查聲請人請求返還
之不動產,為門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段○○○號
之房屋,而相對人全膠利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相對人兼法
定代理人甲○○之住所,亦均設於高雄縣○○鄉○○村○○
路○段○○○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律師函影
本、經濟部網站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房屋稅繳款書影本等,
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甲○○戶籍資料影本在卷可稽。
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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