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274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立 (即 陳賢能 之繼承人)、 周伯承 (即陳賢能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周伯承(即陳賢能之繼承人)姓名有誤(與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不符),故請更正為正確姓名,並請提出前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護照影本,或提出其護照號碼,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前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周明 為外籍人士,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請本院依職權函請相關單位協助查詢,然經本院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查詢結果,僅得知前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周明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入境中華民國,無法查悉其國內、外詳址,且債權人亦未更正前開債務人為正確姓名,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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