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洪平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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