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邢耀祖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邢耀祖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邢耀祖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邢耀祖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邢耀祖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