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英屬蓋曼群島商祥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兼法定代理吳慶喜人相對人 吳建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一項所載「‧‧‧內載新臺幣3,9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內載美金3,95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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