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瓏儐選任辯護人張秀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瓏儐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瓏儐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互核卷內相關積極證據(藥腳指證、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足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趨吉避凶之人性,被告實有高度逃亡之虞,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7年2月9日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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