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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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張金年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被告 賴孟承
李彗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遷讓房屋,爰依系爭房屋即門牌臺中市○○區○○街○號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6900元,另聲明第2項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