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5號原告 何麗雲 被告 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17,原告起訴狀誤載為100,000分之611,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及其上同段7214建號(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3樓之8)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客觀利益應為上開房地之交易價額,而原告自承上開房地於103年4月24日買受價金為新台幣(下同)9,500,000元,有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件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00,000元,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欠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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