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東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652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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