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強國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