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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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老建 再審原告 陳楷楨 再審原告 陳楷豊 再審被告二林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再審被告 張夏 再審被告 張哲男 再審被告 陳文輝 再審被告 王生廣 再審被告 廖榮華 再審被告 陳進興 再審被告 陳皇村 再審被告 詹順安 再審被告 蔡進福 再審被告 陳淑燕 再審被告 林開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等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0,597元,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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