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7號聲請人 李孟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之最近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