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4號原告臺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