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08號債權人元慶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叔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禹安 即新竹縣私立山林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新竹縣私立山林美語短期補習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美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