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芷寧 法定代理人 王春子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 黃國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10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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