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雅美 送達代收人 鄭建松 被告 鄭至捷 兼法定代理人 鄭濟松
劉麗女 被告 焦洋朋 兼法定代理人 李國秋
焦淑芬 被告 周鴻成 兼法定代理人 周宗祐
莊秦香 被告 羅翔聘 兼法定代理人 羅應明
方柒星 被告 吳昱槿 兼法定代理人 吳培鉉
曾淑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莊仁杰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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