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林大西 法定代理人 劉寶川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 林朝枝
林天永 林天正 林天寶林 朱春 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有喪失訴訟能力情事,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茲原告經本院家事法庭10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裁定選定劉寶川為其監護人,劉寶川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陳報狀及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按。
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