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威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緩起訴處分人林威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7月15日確定,111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2505公克、0.9276公克、0.0135公克、0.0063公克)、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安非他命玻璃吸食器3個、藥鏟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90400153號鑑驗書1份可憑(詳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以上扣押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7月15日確定在案,至111年7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27號案件全卷無訛。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153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俱屬違禁物無訛,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均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送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2505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27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135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63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殘渣袋2只(送驗殘渣袋2只,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藥鏟1支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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