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5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裕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218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系統櫃裝修師傅,告訴人AB000-H111045(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女)為室內設計師。於民國111年3月10日12時30分許,2人至臺中市○區○○○街00號15樓之6之案場處理系統櫃之裝修事宜,詎其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趁告訴人在案場主臥室內調整完化妝桌系統櫃欲離開而不及抗拒之際,從後方環抱住告訴人,經告訴人喝止後,被告始鬆手,而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性騷擾得逞,使告訴人感受遭冒犯之情境,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罪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院 爰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