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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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耀唐
相 對 人  孫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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