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 日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重光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1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